被处罚单位(个人):韦忠领
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281X
地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
我(局)查处你存在伪造身份证参保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经查,你存在伪造身份证参保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并于2024年1月4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6919.37元。上述事实有: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审计科移办以及我局调查所得的韦忠领出院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核定表、退款凭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及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序号25(裁量阶次:轻微)。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3838.74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pdf
7.《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5819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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