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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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8-182号)。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8-182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4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4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63日(暂计至2025年11月4日),产生加处罚款1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8-182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4000元、加处罚款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9日
5.《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8-18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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