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个人): 酷拉锐体育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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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219号)。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219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4000元的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14000元的缴款义务,现已逾72日(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产生加处罚款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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