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张后朋(身份证号:34212719******8918,日结大本营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经营者:张后朋
地址: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10-2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12-010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10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10-2号).pdf
5.(张后朋)广东省非税收入_般缴款书(电子)网上公告.pdf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