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东莞市丰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荣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福隆工业四路3号1号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N6T2R7B
我(局)查处东莞市丰蓝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营地址已关门,经邮寄送达后不成功,已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2-300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2-3003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2000元、加处罚款12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2-3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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