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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桢桢卓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12-12 09: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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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知人:东莞市桢桢卓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明亮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永业一街2号1号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ER5Y611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094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朱*荣(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10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黄*(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4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81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使用童工李*惜(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2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1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王*传(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11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朱*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1年7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2日期间使用童工郭*怡(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9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120**********)从事工作;在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赵*峰(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7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朱*荣、李*惜、王*传、朱*华、郭*怡、赵*峰居民身份证及童工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微信工资支付记录;东莞市桢桢卓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登记信息、工时核算记录、工资发放情况表、招用童工整改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09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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