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盘华明(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0672,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元州四巷三十号7楼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十万山瑶族乡
我局查处你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3-377号)。经调查,你在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6月13日使用童工罗宇尊(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2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51152720******0613)从事工作;在202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0日使用童工梁李秋(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年1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5026)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公安童工身份信息复函、公安部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 〕第03-377号).pdf
5.《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59266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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