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谢柳怡(身份证号码:44098220******5900)
住所: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
我局处理你反映东莞市鹏康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拖欠你及你妹妹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情况更正告知书》。我局收到转来你于2025年8月25日向东莞市信访局(查询码:1756122665864)提出要求东莞市鹏康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发放你2025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及你妹妹在职157个小时工资的诉求,后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给你。鉴于上述《处理意见书》内容有误,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现我局决定撤销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就案件处理情况更正告知如下:
经查,你反映的东莞市鹏康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拖欠你2025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及你妹妹在职157个小时工资情况不属实,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撤销立案,不予处理。
如你对上述情况存在疑问,可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岭山分局进一步咨询,联系电话:0769-81600863。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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