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嘉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群英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柏新路1号3号楼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K6FN8N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6-247号)。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6-247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6-247号)及送达回执;刘秀清提交投诉登记表与相关材料、刘秀清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6-2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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