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书:李鹿波(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4717)
我局处理你反映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106号)。你于2025年11月5日反映1、反映2007年入职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至2024年1月离职,期间没有向您提供工资条;2、反映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于2023年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您的工资的事项。经查办理情况如下:第1项事项,一、根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716号《仲裁裁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1973 民初2000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9民终5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已判决李鹿波与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期间没有向您提供工资条的事项,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不予受理。三、关于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2月没有向您提供工资条的事项,东莞市新泰粮食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您提供2023年11月、12月的工资明细,但您拒绝签收。第2项事项,根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24]716号《仲裁裁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1973 民初20007-1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9 民终5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您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进行处理,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局不予受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
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告知书 (东人社监字2025第12-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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