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张环(无营业执照鸿森加工厂经营者)
地址:湖北省大悟县高店乡
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1418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66号)。经调查,你于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使用童工王*琪(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10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112320**********)从事工作;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使用童工韦*梅(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1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098320**********)从事工作;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使用童工张*婷(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年7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02812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王*琪、张*婷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韦*梅的户口本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九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
10.(常平)张环(鸿森加工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10.(常平)张环(鸿森加工厂)广东省非税收人二般缴款韦(电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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