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蔡兵兵(身份证号:42068419******351X)
地址: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我局查处蔡兵兵使用童工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邮寄通知后,蔡兵兵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07-02号)。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07-02号)送达给你,对你罚款12206元,没收违法所得182元。你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2206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84日(暂计至2025年12月19日),产生加处罚款122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2-4007-02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2206元、违法所得182元、加处罚款12206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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