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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锦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1-13 15: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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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锦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勇祥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华厦一路3017号楼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JN42T3D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的要求进行改正。

上诉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及其送达回执、东莞市锦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发工资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说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000元。

罚款合计:1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13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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