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东莞市嘉弘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西环路172号5号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66G0F7A
法定代表人:杨超
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1231
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29-137号)。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你单位无故拖欠7名员工2025年7月至10月份工资100319.27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9-137号),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1.《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29-1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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