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张聪勤
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1919
电话:137******68
我局查处东莞市沙田合力信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发生欠薪且经公告通知后其经营者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108号)。经调查,东莞市沙田合力信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自2015年9月12日起停工,该单位经营者张聪勤无法联系。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出欠薪公告通知后,张聪勤仍不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上述事实有:《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监字〔2015〕第13-069号)及现场张贴和网上公告图片;《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监字〔2015〕第13-069号)及送达回执、现场张贴照片;《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监字〔2015〕第13-069号)及送达回执、现场张贴照片;房东垫付合力信五金加工厂2015年5-9月份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聪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事侦查卷宗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1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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