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个人):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明珠二路15号1栋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7892154C
法定代表人:罗迎春
我(局)查处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267号)。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267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东莞市佐奇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员工花名册、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工资汇总表、员工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26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7-2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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