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万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士科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东引河北路19号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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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2号)。你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长安庭字〔2025〕1131号复印件、《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1972民初39262号复印件、刘文礼《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和以下资料:补缴凭证、公章报我局长安分局执法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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