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木头金河路80号3号楼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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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康蓉
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120******6028
我(局)查处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案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6〕第10-103号)。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故拖欠22名劳动者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份的工资,合计279849.87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向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0-103号),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新康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侯康蓉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者身份证明、员工提供的工资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员工签名确认的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0-10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0-103号)及送达回执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东莞市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3.《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6〕第10-1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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