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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锦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3-10 08: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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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个人):东莞市锦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华厦一路3017号楼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JN42T3D

法定代表人:许勇祥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107X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68名员工20257月至202511月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东人社监列决字〔2025〕第13-212号)。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68名员工20257月至202511月工资共1236529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5125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你单位(个人)逾期未支付,我局于20251216日再次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2号),你单位(个人)支付了931627元,逾期未支付完毕,现拖欠员工工资共304902元。我局于2026213日依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13-212),你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分局)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3-212号)及其送达回执、东莞市锦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发工资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228日至2029227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如已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自改正之日起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310

7、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东人社监列决字【2025】第13-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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