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东莞濠兴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YDRL67B
我(局)查处东莞濠兴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欠薪一案,因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营地址已关门,经邮寄送达后不成功,已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65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65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东莞濠兴喜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濠兴喜宴2025年8月工资表、濠兴喜宴2025年8月工资明细表(临时工)、濠兴喜宴2025年8月离职工资表(离职)、濠兴喜宴2025年9月工资表、濠兴喜宴2025年9月工资明细表(临时工)、濠兴喜宴2025年9月工资表(离职)、濠兴喜宴2025年10月工资表、濠兴喜宴2025年10月工资表、濠兴喜宴2025年10月工资表(离职)、濠兴喜宴2025年10月工资明细表(临时工)、濠兴喜宴2025年10月25-26工资明细表(临时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65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3日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6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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