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黄恒(身份证号码44092419******3216)
住所: 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
欠薪单位名称:东莞市大朗恒辉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云莲四街3号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ECJ9MB1H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公告通知后,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9-097号) 。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9-097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2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114日(暂计至2026年2月24日),产生加处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9-097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9-09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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