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袁开宁(身份证号:41232519******1558,东莞市鑫成电子有限公司无营业执照经营者)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身份证号码:41232519******1558
我局查处袁开宁于2024年7月13日到7月29日期间使用童工(潘*臻,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22320******4019)从事工作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送达给你单位,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1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100日(暂计至2026年3月22日),产生加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1-054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桂波、黄建浩
地址: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30号
联系电话:0769-86733557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 31-0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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