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庆荣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扶屋水新兴街东十三巷5号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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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 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 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第〔2025〕第25-159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159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工资微信转账记录、《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裁决书》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2084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5)粤19民终7301号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5日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第〔2025〕第25-1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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