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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04-21 16: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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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万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东引河北路19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DY9XC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士科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及送达回执、《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长安庭字〔20251131号复印件、《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1972民初39262号复印件、刘文礼《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421

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19999号).pdf

7.《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6000002193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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