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张环
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1418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66号)。经调查,你于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使用童工王*琪(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42112320********64)从事工作;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使用童工韦*梅(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44098320********28)从事工作;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使用童工张*婷(性别:女,出生日期:2011年*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44028120********29)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王*琪、张*婷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韦*梅的户口本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九条。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3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49日(暂计至2026年4月10日),产生加处罚款30000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2-066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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