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众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蛟东路75号绿圆峰花园4栋116室、1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5CH90T
法定代表人:周具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2-049号)。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期间,安排吉**拉歪(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42920********65)、吉*此呷(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42820********13)、阿*日格(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月17日,身份证号码:51343120********13)、特*日沙(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43120********12);尔**衣莫(性别:女,出生日期:2008年*月8日,身份证号码:51343420********66)等5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上述事实有:众信劳务派遣公司花名册;未成年工吉**拉歪、吉*此呷、阿*日格、特*日沙、尔**衣莫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务合作协议书;公司关系证明函等证据。被告知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3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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