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峙潮工坊潮玩文化(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惠文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寮东桥一路7号2号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YL9E57L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谢美霞(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46)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2-2001号)。
经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2-200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2-2001号)及送达回执、谢美霞身份证、劳动合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2-2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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