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朱小敖
住址:湖北省枣阳市杨垱镇
身份证号码:42068319******6736
我(局)查处你个人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张科、宁其安、黄汉坤等多名员工到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工作,违法所得共109870元,扣除应当退赔款项后,无结余款项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5号),经调查,你个人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张科、宁其安、黄汉坤等多名员工到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工作,违法所得共109870元,扣除应当退赔款项后,无结余款项。上述事实有: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临时工考勤,朱小敖与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2025年8月至2025年11的劳务派遣结算费用截图,朱小敖支付被派遣劳务员工的工资结算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49项(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
7.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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