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广东天工智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霞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61号1号楼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JYY3G8D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4-088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4-088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广东天工智元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2月份工资表(未支付)、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4-088号)、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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