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张聪勤
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1919
电话:137******68
我局查处东莞市沙田合力信五金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发生欠薪且经公告通知后其经营者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108号)。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108号)送达给你,对你罚款20000元。你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46日(暂计至2026年5月20日),产生加处罚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108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6月18日
11.《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15-108号).pdf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