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个人):东莞市柯森奥泰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永泰一街6号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8038229
法定代表人:柯佩霞
我(局)查处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9号)。经调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9号)的要求于2026年5月14日9时派负责人并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上述事实有:东莞市柯森奥泰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员工提供的在职花名册、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9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6项(裁量阶次:一般)。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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