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华(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0335):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收到你提出的对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投诉事项:1、要求我局责令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条款;2、要求我局责令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删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效的条款,并重新修订劳动合同。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7-15999号)。我局于2026年3月2日收到你提出的对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投诉事项:1、要求我局责令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条款;2、要求我局责令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删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效的条款,并重新修订劳动合同。经查,现将查处情况结果告知如下:对于上述投诉事项,鉴于你与广东大竹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劳动合同中是否已明确劳动报酬条款以及是否存在无效条款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告知你就上述投诉事项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我局撤销立案,不予查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7-1599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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