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陈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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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4-042号)。
上述事实有:陈湘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20******0386)、贺诗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20******038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结算单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罚款合计:1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育兴路101号邮编:523000
联系人:陈之欣、黄健文电话:0769-22388156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4日
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4-0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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