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东莞市中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杰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街18号1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44BFG4E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5502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使用童工刘*玲(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2120********43,入职用名:林广莲)、陈*杰(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120********35,入职用名:龚嘉明)从事工作;在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使用童工王*辉(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2120********4X)、黄*雄(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2120********26)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刘*玲、陈*杰、王*辉、黄*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东莞市中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整改报告、电子发票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4日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55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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