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梁锋(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6414)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收到你投诉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在1988年10月至1998年10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参保登记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1-075号)。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收到关于你投诉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在1988年10月至1998年10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参保登记的事项。经查,现作出如下决定:鉴于你投诉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在1988年10月至1998年10月期间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登记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6日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1-07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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