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朱小敖
住址:湖北省枣阳市杨垱镇
身份证号码:42068319******6736
联系电话:189******90
我(局)查处你个人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张科、宁其安、黄汉坤等多名员工到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工作,违法所得共109870元,扣除应当退赔款项后,无结余款项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5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经调查,你个人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派遣张科、宁其安、黄汉坤等多名员工到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工作,违法所得共109870元,扣除应当退赔款项后,无结余款项。
上述事实有: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临时工考勤,朱小敖与东莞市明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2025年8月至2025年11的劳务派遣结算费用截图,朱小敖支付被派遣劳务员工的工资结算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49项(裁量阶次:一般)。
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39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6日
1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35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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