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查处东莞市金瑞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24日起停止经营,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黄志福一直未处理工人工资问题。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出欠薪公告通知后,黄志福仍不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093号),经调查,东莞市金瑞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24日起停止经营,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黄志福一直未处理工人工资问题。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出欠薪公告通知后,黄志福仍不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6〕第27-001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6〕第27-0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001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001号)及其送达回执、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证据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