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李镇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2972)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收到你投诉东莞市众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1-085号)。
经审查,以下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1、瑞星工艺品(博罗)有限公司注册地、用工所在地均为惠州市,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属地管辖原则,建议你向惠州市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线索开展核查。如你掌握相关中介违法线索,可一并向当地部门提交;2、东莞市众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已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2024年5月6日注销)。市场主体注销后不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无法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象;3、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你主张的工资差额发生于2018年4月,距离本次投诉时间早已超过法定2年查处时效。如你仍主张相关权益,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1-0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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