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赖剑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534X
我(局)查处东莞市茶山朱讯制衣厂欠薪一案,因经营者无法联系,经营地址已关门,经邮寄送达后不成功,已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88号)。经调查,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经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88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送达给你,罚款20000元。你在限期间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期78日(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产生加处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88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
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3-08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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