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何海媚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
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2747
电话:135******01
我(局)查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经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63号),经调查,东莞市黄江永利文五金电子厂自2026年7月1日起停工停产,其单位经营者何海媚无法联系。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出欠薪公告通知后,何海媚仍不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63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63-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63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7-263号)及其送达回执、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自述表、工资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据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
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7-2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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