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广东省佳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深峰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4-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CYD0MM07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的健康检查)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6-110号)。经调查,你单位在安排罗*八(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092620**********,2026年5月9日入职)、杨*商(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2026年5月23日入职)、李*龙(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52320**********,2026年5月30日入职)、奉*新(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052420**********,2026年5月30日入职)等4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上述事实有: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佳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花名册、2026年6月份在职临时工考勤、万亿元5月份工资表、用工问题整改报告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序号34(裁量阶次:一般)。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6-110号).pdf
9.《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60000039568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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