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隆交英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
电话:135******72
我局查处东莞市志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欠薪且经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0-014号)
上述事实有:《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15号)及现场张贴照片;《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15-2号)及网上公告图片;《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15号)及送达回执、现场张贴照片;东莞市志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未发工资汇总表、离职员工未发工资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
罚款合计:20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育兴路101号邮编:523000
联系人:杨志峰、蔡衍成电话:0769-22630858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
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0-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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