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东莞市中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杰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街18号1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44BFG4E
我局查处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5502号)。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使用童工刘*玲(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2120**********,入职用名:林广莲)、陈*杰(性别:男,出生日期:200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72120**********,入职用名:龚嘉明)从事工作;在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使用童工王*辉(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2120**********)、黄*雄(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082120**********)从事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刘*玲、陈*杰、王*辉、黄*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东莞市中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整改报告、电子发票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现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4日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07-5502号).pdf
3.《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60000043527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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