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业务,严重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企业正常用工管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现公布一起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6年5月11日,我市人社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罗某龙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介绍57名劳动者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再由该公司派遣到东莞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作。罗某龙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社部门随即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处理。
经核查,罗某龙在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月9日,人社部门针对罗某龙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8月10日,人社部门向罗某龙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共计17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无证不得开展职业中介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用工企业、求职劳动者,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时,务必查验机构资质,自觉远离非法职业中介,谨防劳资纠纷、中介欺诈风险,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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