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个人):东莞市新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四街一巷58号14号楼1单元307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D839DX3
法定代表人:刘磊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5497
实际经营者: 张重飞
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061X
我(局)查处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27名劳动者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工资共353734元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6〕第13-154号)。
经调查,你单位(个人)无故拖欠27名劳动者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工资共353734元,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154号),你单位(个人)逾期未支付。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再次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154-2号),你单位仍逾期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154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东莞市新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发放工资的员工工资表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将你单位(个人)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3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个人)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监列告字〔2026〕第13-1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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