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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诚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10-12 16:1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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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珠海鑫诚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青安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华威路318号B座四层405-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ERG67R66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的健康检查)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131号)。经调查,2026年6月期间,你单位在安排木*王(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5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420**********,2026年6月入职)、贺*杰(性别:男,出生日期:2010年6月**日,身份证号码:52232320**********,2026年6月入职)、黄*苗(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1月**日,身份证号码:44152320**********,2026年6月入职)等3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上诉事实有:木*王、贺*杰、黄*苗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珠海鑫诚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花名册、整改报告等证据说明。

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序号34(裁量阶次:一般)。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500元。

罚款合计:105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1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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