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简洪武(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2553)
地址:河南省淮滨县赵集镇
我局查处你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7-095号)。经调查,你于2026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40人,违法所得(结余款项)共35936元。上述事实有:广州市众源祥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经简洪武介绍的40名劳动者2026年1-2月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向简洪武银行转账的凭证;简洪武的整改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结余款项)35936元;罚款40000元,以上合计7593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
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07-0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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