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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昭华)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10-12 16:1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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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催告人:彭昭华

地址:湖南省常宁市塔山瑶族乡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678

我局于2026年7月2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3-050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邮寄送达给你,罚款20000元。你在限期间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000元罚款处罚的缴款义务,现已逾期53日(暂计至2026年9月8日),产生加处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先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3-050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本金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

6.附件:《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3-0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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