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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嘉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6-10-21 16: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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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嘉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淑珍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凤凰路92号3栋4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9BJJ5K

我(局)查处 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的健康检查)一案,因 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第〔2026〕第25-184号)。

经调查,2026年4月至2026年6月期间,你单位在安排田*艳(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12月**日,身份证号码:53032320**********,入职时间:2026年4月24日)、莫*奇(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7月**日,身份证号码:45092320**********,入职时间:2026年4月28日)、郑*文(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6月*日,身份证号码:44078520**********,入职时间:2026年4月21日)、覃*洁(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45130220**********入职时间:2026年4月18日)、叶*成(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8月*日,身份证号码:33032420**********,入职时间2026年4月18日)、顾*俊(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11月**日,身份证号码:43052320**********,入职时间:2026年4月18日)等6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25-184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考勤记录、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被告知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34项(违法程度:一般)。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1日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第〔2026〕第25-18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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