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隆交英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
电话:135******72
我局查处东莞市志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欠薪且经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0-014号)。
经调查,东莞市志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25年6月23日起停工,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隆交英无法联系。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出欠薪公告通知后,隆交英仍不到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
上述事实有:《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15号)及现场张贴照片;《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15-2号)及网上公告图片;《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30-015号)及送达回执、现场张贴照片;东莞市志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职员工未发工资汇总表、离职员工未发工资汇总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罚个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1日
1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30-014号).pdf
1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900260000030595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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